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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規定的三分之二指的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5.54K)

日常在創辦企業的過程當中,公司想要更加正規的發展,肯定在行駛任何決策的時候,不能只聽一個人的意見。必須要尊重其他股東的想法,所以我國公司法當中特規定了2/3的相關條款,很多一部分人對於公司法規定的2/3是什麼並不太清楚。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公司法規定的三分之二指的是什麼?下面本站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公司法規定的三分之二指的是什麼

一、公司法規定的三分之二指的是什麼?

三分之二是指表決權,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此即一股一表決權原則。但也有例外,股權在有些情況下不等同於表決權。

二、公司法三分之二多數的權利是如何規定的?

《公司法》中第四十三條,“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公司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依照前款規定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後,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三、《公司法》第三十七條 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准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准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檔案上簽名、蓋章。

第四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我們可以看出,其實公司法規定的2/3就是指股東表決權。2/3是一個硬性指標,要求有一多半以上的股東同意的話,那麼相關決策才可以進行行駛。公司法當中這一條的規定,也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各位股東的權益。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線上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