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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東三個迴避具體指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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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大家平時就算是在和朋友相處的過程當中,遇到了某些特殊的場合也都知道自行迴避,就更不用說是那些上升到法律層面上的某些重要的場合當中了,當然也確實有人可能如果沒有法律的規定的話,自己就是不迴避,因此公司法當中專門針對股東需要回避的情形作出了統一約束。下面大家可以跟隨小編的腳步一起來了解一下公司法股東三個迴避具體指的是什麼?

公司法股東三個迴避具體指的是什麼

一、公司法股東三個迴避具體指的是什麼?

關於表決排除制度的適用範圍,主要有兩種立法例。一種為概括式,即概括的規定與股東大會決議有特別利害關係的浮動不得行使其表決權。另一種是列舉式,即在法律中列舉股東不得行使其表決權的若干情形。例如,歐共體公司法指令第34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及其代理人,在股東大會決議涉及

a)減輕該股東負擔;

b)針對該股東主張損害賠償請求權;

c)免除該股東對公司的一項責任;

d)同意該股東與公司間的合同時,不允許行使表決權”。

二、哪些情況下股東應該回避?

股東大會審議、表決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下列股東應當迴避:

1、交易對方;

2、擁有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權的;

3、被交易對方直接或間接控制的;

4、與交易對方受同一法人或自然人直接或間接控制的;

5、因與交易對方或者其關聯人存在尚未履行完畢的股權轉讓協議或者其他協議而使其表決權受到限制或影響的;

6、中國證監會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對其利益傾斜的法人或自然人。

上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的股份不計入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應當充分披露非關聯股東的表決情況。

三、設立意義

表決迴避制度(又稱股東表決排除制度)是指當某一股東與股東大會討論的議題有特別的利害關係時,該股東及其代理人均不得就某持有的股份行使表決權的制度。 該制度適用於任何股東,也可由任何股東主張。但在實際中往往只針對大股東,並在解決小股東與大股東的衝突時發揮顯著的作用。因為該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事先消除有特別利害關係的大股東濫用表決權的可能性,從而保護小股東和公司的利益。與股東大會決議撤銷之訴、無效確認之訴的救濟措施相比,該制度具有明顯的預防性,股東投入也更經濟。

由此我們能夠看出,公司法股東三個迴避的這種說法其實也並不準確,公司法當中規定了很多特殊的情形之下股東都需要回避的。比如說股東因為某些行為給公司造成了損失,召開的股東大會或者董事會是要針對該股東免除相關職權,主張對公司賠償等這些,該名股東是必須要回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