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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東大會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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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分為年度股東大會和臨時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每年召開一次,並應於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後的六個月內舉行。公司在上述期限內因故不能召開年度股東大會的,應當報告上市交易所,說明原因並公告。
有任何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會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公司法》規定的人數(五至十九人)或者少於公司章程要求的數額(9人)的三分之二(6人)時;
(二)公司未彌補虧損達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時;
(三)持有公司發行在外的有表決權的股份百分之十及以上的股東以書面形式要求召開臨時股東大會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或者監事會提出召開時;
(五)二分之一以上的獨立董事提議召開時。
前述第(三)項持股股數按股東提出書面要求日計算。
年度股東大會和應股東或監事會的要求提議召開的股東大會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下列事項時,不得采取通訊表決方式。
(一)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
(二)發行公司債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併、解散和清算;
(四)《公司章程》的修改;
(五)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任免;
(七)變更募股資金投向;
(八)需股東大會審議的關聯交易;
(九)需股東大會審議的收購或出售資產事項;
(十)變更會計師事務所;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不得通訊表決的其他事項。
公司董事會應當聘請律師出席股東大會,對以下問題出具意見並公告;
(一)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是否符合《公司章程》;
(二)驗證出席會議人員資格的合法有效性;
(三)驗證年度股東大會提出新提案的股東的資格;
(四)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式是否合法有效;
(五)應公司要求對其他問題出具的法律意見。
公司董事會也可同時聘請公證人員出席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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