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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公司改制辦法規定的改制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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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何種型別的企業,在滿足改制條件之後,就可以按照既定的規定,向當地的工傷管理機構,提出改制請求。若是建築型別的企業,則需要按照建築公司改制辦法規定的流程、原則辦理相關的手續,在改制工作完成後,需要採取合適的方式進行公佈。

建築公司改制辦法規定的改制流程是怎樣的?

一、建築公司改制辦法規定的改制流程是怎樣的?

第一、擬訂總體改組方案。一般由企業會同聘請的具有改組和主承銷商經驗的證券公司(改組的財務顧問)根據企業實際情況,依據有關法規政策和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擬訂股份制改組及發行上市的總體方案。

第二、選聘中介機構。企業改制除需要聘請證券公司作為財務顧問之外,還需要聘請有相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以及律師事務所,這些中介機構將在改制過程中協同證券公司及改制企業完成審計、資產評估、出具法律意見等必要的工作。

第三、開展改組工作。這是改組方案的實施階段。如果企業改組涉及國有資產的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置、國有股權管理等諸多問題的,均須按要求分別取得有關政府部門的批准檔案。

第四、發起人出資。企業設立驗資帳戶,各發起人按發起人協議規定的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出資,以實物資產出資的應辦理完畢有關產權轉移手續。資金到位後,由會計師事務所現場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

第五、公司籌委會會議,發出召開創立大會通知。主要工作為初步審議公司籌備情況及公司章程草案,並確定創立大會時間,發出召開創立大會的通知。

第六、召開創立大會及第一屆董事會會議、第一屆監事會會議。

第七、辦理工商註冊登記手續

在辦理登記手續階段,主要工作為:改制後企業名稱發生變化的,先辦理名稱變更預先登記手續,並領取相關登記表格;企業改制需要新增貨幣資本的,到經工商局確認的入資銀行開立入資專戶,辦理入資手續;遞交申請材料,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等候領取《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領取《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後,按照《准予行政許可決定書》確定的日期到工商局交費並領取營業執照。

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

國有建築企業改制能夠有力地促進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而其根本目標之一也正是在國有企業中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作為經濟細胞的企業必須成為具有市場意識、競爭意識以及充分的創新能力,否則就會因無法滿足和實現市場的需求而被市場機制淘汰出局。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正是為了使國有企業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迴應市場的需求和條件的能力,能夠積極投身於市場競爭的洪流之中,不斷保持企業的活力和生命力。

現代企業制度包括的內容,國內外還沒有統一的見解。但是一般認為,現代企業制度應當包括:

(一)科學合理的企業組織機構

企業的內部組織結構,尤其是公司的組織機構,吸收了代議制國家機構的某些設定機理,同時加以改造,使之適應以營利為目標、以資本聯合為特色的公司企業的需要。按照產權學派的觀點,企業內部所進行的資源配置顯然與以市場選擇決定資源配置的機制正好相反。企業存在的經濟學原理在於企業能夠節約發現有關價格的成本以及交易的談判、締約成本。而通過形成一個組織,並允許某種權威(企業家)支配資源,就能節約市場交易成本。而威廉姆森認為,現代公司是“許許多多具有節約成本的目的和效應的組織創新的結果。”現代公司的基本特徵是多部門、多層次的集中控制系統。它以公司內部的行政力量(所謂“看得見的手”)取代了市場機制(所謂“看不見的手”)來配置企業內部資源。過去通常由市場來完成的交易,現在則被“內部化”到公司內部由企業的經理進行協調和控制。德姆塞茨則認為,公司的發展客觀上需要籌集鉅額資金從而獲得規模經濟的好處。但是每個股東都參與決策的話,其成本非常之大,為了避免這種後果,必須將管理權集中在少數人手中;為了避免經營者失敗經營所帶來的不利後果全部由股東承擔,於是出現了有限責任制度;為了避免經營者的行為帶給股東的外部成本,出現了股份可以自由轉讓的規範,降低了股東對公司管理的監督成本,有利於經營者與股東之間的一致性。因此建立科學合理的企業內部組織機構,有利於降低企業的交易成本,提高企業的交易成功率和企業效益。

(二)現代企業財產制度

這一制度要求企業具有明晰的產權,即企業應當具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企業財產的權利,有權決定如何利用企業財產進行企業營利活動。另外,出資者放棄對出資財產的所有權,而由企業獲得對該出資的所有權,其代價是出資者獲得股權。企業財產實現了股權、所有權的雙重化轉換。出資人股權的客體是權益形態的財產,而企業法人所有權的客體是其所佔有的生產要素形態的財產。企業法人所有權與出資者的股權相互制約:出資者通過股權控制企業的巨集觀行為,使之不至於偏離股東的最高利益;企業通過獲得了所有權而實現了生產經營的獨立性,而其獨立性又能保證企業積極準確捕捉市場訊號,及時調整企業行為,從而實現盈利。這樣最終可以實現出資者的最高利益。

(三)現代企業治理制度

現代企業治理制度是規定企業的內部治理結構的規範總和。“公司(企業)治理”包括:企業控制權的配置與行使,對董事會、經理人員和職工的監控,對其工作績效的評價和激勵方案的設計與推行。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是一個描述企業不同成員之間的契約關係的概念,其目的是解決企業內在的兩個基本問題:激勵問題和經營者選擇問題。前者是指在給定產出是集體努力的結果和個人貢獻難以度量的情況下,如何促使企業的所有參與者努力提高企業的產出;後者是指在給定企業家的能力不可觀察的情況下,如何保證最有企業家能力的人成為企業的經營者(經理)?經濟學家認為,以上兩個問題必須通過適當分配委託權來解決。這裡的委託權是指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所謂剩餘索取權是指對企業固定剩餘(總收益減去固定合同支付)的要求權;控制權大體來說是指選擇和監督代理人的權利(包括經營決策權、選擇和監督經營成員的權力)

有效的公司(企業)治理結構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首先,最根本的是剩餘索取權應當和控制權儘可能地對應,即擁有剩餘索取權和承擔風險的人應當擁有控制權;反之,擁有控制權的人應當承擔風險;其次,經營者的補償收入應當與其經營業績掛鉤,而不能是固定合同給付。這一點和第三點都是對第一點的推論;第三,投資者必須擁有選擇和監督經營者的權威,這是因為投資者才是風險的最終承擔者,他們具有最為天然的動力去選任優秀的經營者,解僱拙劣的經營者或者對經營者加以監督;第四,最優公司治理結構應當是一種狀態依存控制結構,即控制權應當與自然狀態有關,不同狀態下企業應當由不同的利益要求者控制。因為在一個合同不可能完備的世界裡,只有狀態依存控制才能使經營者和資產所有者的利益到達最好的一致;第五,為了解決投資者搭便車的問題,企業控制權必須集中於少數大股東手中。大股東可以通過共同利益最大化和對企業資產的充足控制來解決代理問題。另外,資本結構對於公司(企業)的治理結構的有效性也有很大影響。

在我國,國家是純粹的外部人,根本不存在內部所有者。經營者因為沒有任何利益在國有企業中,因此作為國家經營企業的代理,就會產生很多問題。另外,國有企業的廠長經理都是國家任命的,而不是資本所有者任命的。政府官員既沒有選擇好的企業經營者的動力,也不必為選擇錯誤負責;而且無論經營者表現得好壞,企業的剩餘利益都由國家所有和支配,政府官員則有可能被隨時撤換掉。因此企業的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一開始就是分離的。因此必須解決激勵機制和經營者選擇問題,才能搞好企業。通過國有企業改制、建立起科學有效的現代企業制度,則是實現這一目標的有效方法。

是各建築型別的企業在欲改制時,必須遵守的相關法律規定,在改制之前,必須先制定適宜的改制方案,該方案需要得到公司董事會、股東會的認可,在改制之前,需要清償債務。使民事主體得到債權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