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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怎麼確定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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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怎麼確定負責人
《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
《合夥企業法》規定,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1)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2)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3)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4)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5)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6)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7)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8)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另外,《合夥企業法》規定,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七條 
合夥企業及其合夥人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承擔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