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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違約責任

合夥聯營律師解答 閱讀(1.79W)
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違約責任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精選律師 · 講解例項

有限合夥企業的合夥人

(1)有限合夥企業由2個以上50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1個普通合夥人和1個有限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應當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3)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可以成為有限合夥人。

(4)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綜上所述,股東對於任何公司而言就是作為出資或者貢獻其他對公司有用資本的主體,而不管是合夥企業還是個人只要能夠拿出這些資本加以投資都是可以作為股東的,法律沒有限制的原因也在於為了活泛企業的資金來源以便更好的發展經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