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的適用範圍的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我國《公司法》中所稱公司有其特定適用範圍:
其一,依據屬地主義原則,為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其二,組織形式僅限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對其他公司組織形式作規定,在實踐中則不允許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
概念:指依據公司法由全體股東共同出資設立的,每個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特徵: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人數有一定的限制,必須是50人以下;
2)股東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財產責任;
3)有限責任公司不公開募集資本;
4)公司的規模可大可小,適應性強;
5)公司的設立程式簡單,組織機構靈活
設立條件:
1)股東人數符合法定人數;
2)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額3萬元;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5)有公司住所。
出資方式:貨幣出資;實物出資;智慧財產權出資;土地使用權出資。
二、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是指依法成立的,其全部資本分成等額股份,通過發行股票籌集公司資本,股東以其所持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的企業法人。
特徵:
1)公司發起人有人數限制,2~200人
2)公司資本分成等額單位,稱之為股份
3)股份以股票形式發行
4)股份有限公司一般規模較大,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在設立程式上也比較複雜。
設立的條件: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
2)發起人認購和募集的股本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定公司章程,採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住所。
要想適用我們國家的公司法,必須要存在著一定的條件,也就是依據我國公司法律的規定,在中國的境內設立公司,這就是在組織結構方面也存在著嚴格的限制,必須組織形式,限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責任公司,其他的形式不允許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