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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破產法的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破產清算 閱讀(2.53W)

一、企業破產法的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企業破產法的適用範圍是怎樣的

根據新《破產法》第二條“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的規定,該法的適用範圍為企業法人,即適用於所有的企業法人,包括全民所有制企業與法人型的三資企業、私營企業,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

二、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式是怎樣的?

公司破產清算的程式是:

1、成立清算組。人民法院應當在宣告企業破產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接管破產企業,清算組應當由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士組成;

2、清算組接管破產公司。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產後,破產企業由清算組接管,負責對破產企業的財產進行管理、清理、估價、處理、分配,代表破產企業參與民事活動,其行為對人民法院負責並彙報工作;

3、破產財產分配。分配破產財產,由清算組提出分配方案,在債權人會上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准後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清算組分配破產財產前,首先應撥付清算費用,包括:

(1)破產財產管理、變賣、分配所需的費用;

(2)破產案件訴訟費;

(3)為債權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產程式中支付的其他費用。

4、清算終結。破產財產清算分配完畢,由清算組向人民法院彙報清算分配工作的情況,並申請人民法院裁定破產終結,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進行清償;

5、登出登記。企業破產,破產財產分配完畢,企業法人依法終止其民事行為能力,清算組向破產公司的原登記機關申請登出原公司登記。

三、公司破產清算債務處理方式是怎樣的?

破產宣告繫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申請人的破產申請並經相關程式後依法裁定作出的。公司經人民法院宣告破產後,即進入破產清算程式,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破產清算組)對破產人的資產、負債進行清理,按照債權人會議表決通過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和分配方案處置破產財產並分配破產債權。破產財產在優先支付清算費用後,按以下順序清償:

1、破產企業拖欠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用;

2、破產企業拖欠稅款;

3、破產債權。

企業的法人沒有能力償還到期的債務,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程式,法院作出了破產的宣告後,就進入到破產清算的程式,清償順序中具有優先清算的費用包括拖欠的員工的工資和社會保險、拖欠的稅款、破產的債權等。清算程式結束後就可以辦理登出企業的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