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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資的方式認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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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逃出資的方式認定是怎樣的?

一、抽逃出資的方式認定是怎樣的?

抽逃出資的方式認定是按照四個構成要件的確定。

(一)客體要件

本罪的犯罪客體是國家的工商管理制度以及債權人、其他發起人、股東的合法權益。

(二)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

(三)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具體地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公司法以上的規定,都是對公司發起人、股東出資所作的規定,違反這些規定就是上述所稱的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

2、必須有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的行為。

第一,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

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的行為,主要表現為:

(1)以貨幣方式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將其認繳的貨幣足額存入準備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

(2)以貨幣方式繳股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繳納其以書面形式認繳全部股款;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或者抵作股款的股東、發起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二、違反《公司法》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的。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同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行為是《公司法》第209條所明令禁止的行為。

3、必須是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劃清本罪與非罪的主要界限。行為人虛假出資或者抽逃出資如果數額不大、後果不嚴重,也沒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就不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即故意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抽逃出資。

二、哪些行為會構成抽逃出資罪

(一)偽造虛假基礎關係,公司與股東的買賣關係,公司將股東的註冊資金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二)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

(三)將註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等在驗資完畢後,將其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四)抽走貨幣出資,以其他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帳,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五)控股股東利用其強勢地位,強行將註冊資金的貨幣出資的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抽逃出資在進行認定的時候,必須要符合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構成要件,而在股東已經出資之後,通過虛偽造假的基礎法律關係,將資金抽逃出去的,將會構成抽逃出資。比如說捏造虛假的買賣關係,或者是利用強勢地位強行的將註冊資本的貨幣出資全部抽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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