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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A、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
B、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C、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D、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E、其他未經法定程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上面就是抽逃出資的認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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