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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開公司法人怎麼規定

經營管理 閱讀(1.09W)

如果兩個人或者多人合夥開公司,有人直接用現金投資,其他人則用勞務或技術投資。那麼相關的股東佔股比例初、投資的額度、經營管理的模式、利潤的分配方式、風險承擔責任等方面就需要做好協商工作。那麼合夥開公司法人怎麼規定呢?

合夥開公司法人怎麼規定

兩人合夥開公司,註冊資金相同如何立法人代表:

公司註冊資金只有一個,就是股東共同投資,所以不可能有相同這個概念。兩個股東投資相同,股權比例一樣,那麼就是每個股東50%,股東權益根據協議規定即可。

法定代表人跟股東股權分配毫無關係,也就是說不論股東是以何種比例或方式分配股權,法定代表人的地位不受影響,股東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概念,沒有法律規定法定代表人必須是股東,或者必須是持股多的股東,可以是股東,也可以外面僱傭的員工。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我國法律實行單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認為法人的正職行政負責人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為董事長或執行董事或經理(《公司法》第13條),而證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為總經理(《證券法》第107條)。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為廠長或經理。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為,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為,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為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為,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為。

法定代表人與公司法人在內部關係上也往往是勞動合同關係,故法定代表人屬於僱員範疇。但對外關係上,法定代表人對外以法人名義進行民事活動時,其與法人之間並非代理關係,而是代表關係,且其代表職權來自法律的明確授權,故不另需法人的授權委託書。是故,法定代表人對外的職務行為即為法人行為,其後果由法人承擔(《民法通則》第43條)。並且,法人不得以對法定代表人的內部職權限制對抗善意第三人(《合同法》第50條)。

以上全文向我們清楚的說明了合夥開公司法人應該怎麼規定。在通常的情況下,一般來說是投資現金的股東利潤回報比較優厚,主要是因為其風險更大,法人的確定最好是合夥人之間協議商定出來,這樣引起的糾紛也比較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