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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合夥開公司法人如何決定?

經營管理 閱讀(5.77K)

一、兩個人合夥開公司法人怎麼弄?

兩人合夥開公司法人如何決定?

1、誰當法人是由你們協商確定的。

2、法人可以代表公司對外開展業務,簽署合同等活動。

3、兩個人的制衡可以通過公司章程或合夥協議加以約定。

二、公司法人代表的責任是什麼?

1、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民事責任

(1) 法定代表人的職務行為應由公司對外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員的經營活動,承擔民事責任。”

通常理解,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義從事的經營活動,屬履行職務的行為,由此而產生的相關民事責任,均由公司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個人並不會因其職務行為而需對外承擔民事責任。

並且,如果法定代表人從事越權行為,而該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即第三人有足夠的理由相信與之交易的對方是代表法人行為,法人也應就法定代表人的行為向第三人承擔責任。

(2) 因法定代表人故意或過失而給公司造成損失,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對該損失予以賠償

根據《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如果公司的損失是由於法定代表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規定而造成的,即使法定代表人是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在公司對外承擔相關責任後,公司也有權就其損失要求法定代表人予以賠償。

(3) 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對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等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對公司承擔責任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的財產。”

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公司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違反忠實、勤勉義務,損害公司利益的,應當對公司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如法定代表人存在上述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當然應向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如果其他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存在違法或侵權行為,損害公司利益,除實施上述行為的相關人員需承擔責任外,作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參與了相關交易的決策或簽署了相關檔案,則很可能被認定與相關侵權人構成共同侵權,亦須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在相關董事會決議表決時已明確提出異議並記載於會議記錄,或者法定代表人對相關人員的侵權行為並不知情且無過失。

2、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行政責任

《民法通則》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根據上述規定以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在某些情況下,法定代表人可能需就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承擔行政責任。除非,法定代表人可以舉證證明,其對公司的行為並不知情,且主觀上沒有過錯亦不存在失職。

3、法定代表人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

通常而言,對於公司從事的犯罪行為,應由公司承擔刑事責任,法定代表人並不因此而承擔刑事責任。但在我國《刑法》規定的某些罪名中,除了對單位進行處罰外,還可能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例如,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逃稅罪、侵犯著作權罪、非法經營罪等。

而對於上述“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具體範圍,雖然法律未明確規定,但是司法實踐通常均將法定代表人認定屬於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並據此判定法定代表人對公司的行為亦應承擔刑事責任。

在近幾年中,社會中開辦的企業也是越來越多,那麼企業在建立和執行的過程中也要遵循相應的法律法規,否則不僅會對企業自身帶來影響,同時也會對整個社會的經濟秩序帶來影響,所以在這裡提醒各位企業經營者,一定要做到合法經營,保障每一位公民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