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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人公司法的規定有哪些?

合夥聯營 閱讀(1.07W)

在決定由自己創業建立一個公司後,發現不能獨自承擔一個公司建立的經濟可以選擇與他人合夥經營一家公司,而對於一個正規的企業經營相關的法律法規也有相應的規定,那麼合夥人公司法的規定有哪些呢?我們通過下文來了解一下。

合夥人公司法的規定有哪些?

一、合夥人公司法的規定有哪些?

有限合夥企業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合夥人設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有限合夥企業至少應當有一個普通合夥人。

有限合夥企業名稱中應當標明“有限合夥”字樣。

合夥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二)執行事務合夥人應具備的條件和選擇程式;

(三)執行事務合夥人許可權與違約處理辦法;

(四)執行事務合夥人的除名條件和更換程式;

(五)有限合夥人入夥、退夥的條件、程式以及相關責任;

(六)有限合夥人和普通合夥人相互轉變程式。

有限合夥人可以用貨幣、實物、智慧財產權、土地使用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有限合夥人不得以勞務出資。

有限合夥人應當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按期足額繳納出資;未按期足額繳納的,應當承擔補繳義務,並對其他合夥人承擔違約責任。

有限合夥企業登記事項中應當載明有限合夥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及認繳的出資數額。

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要求在合夥協議中確定執行事務的報酬及報酬提取方式。

有限合夥人不執行合夥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夥企業。

有限合夥人的下列行為,不視為執行合夥事務:

(一)參與決定普通合夥人入夥、退夥;

(二)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提出建議;

(三)參與選擇承辦有限合夥企業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

(四)獲取經審計的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報告;

(五)對涉及自身利益的情況,查閱有限合夥企業財務會計賬簿等財務資料;

(六)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時,向有責任的合夥人主張權利或者提起訴訟;

(七)執行事務合夥人怠於行使權利時,督促其行使權利或者為了本企業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

(八)依法為本企業提供擔保。

有限合夥企業不得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有限合夥人可以按照合夥協議的約定向合夥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有限合夥人的自有財產不足清償其與合夥企業無關的債務的,該合夥人可以以其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分取的收益用於清償;債權人也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該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用於清償。

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有限合夥人的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夥人有優先購買權。

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有限合夥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夥企業僅剩普通合夥人的,轉為普通合夥企業。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夥人為普通合夥人並與其交易的,該有限合夥人對該筆交易承擔與普通合夥人同樣的責任。

有限合夥人未經授權以有限合夥企業名義與他人進行交易,給有限合夥企業或者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失的,該有限合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新入夥的有限合夥人對入夥前有限合夥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夥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夥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夥。

作為有限合夥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作為有限合夥人的法人及其他組織終止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夥人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資格。

有限合夥人退夥後,對基於其退夥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夥企業債務,以其退夥時從有限合夥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或者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有限合夥人轉變為普通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夥人期間有限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普通合夥人轉變為有限合夥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夥人期間合夥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對於合夥公司雖然沒有一個專門的法律規定,但是在公司法中對合夥的相關責任和權利有所規定,對合夥企業進行相應的管控,劃分清各合夥人的職責和義務,更多相關知識可以諮詢365律師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