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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關於合夥公司法人怎麼定

經營管理 閱讀(3.17W)

合夥和其他人一起創辦公司的話,除了能夠解決公司在起步階段的資金來源,再者來說,相關的風險有幾個人共同平攤,自己的壓力也比較小一些。可是合夥創辦公司就最忌諱與幾個合夥人之間因為一些小的問題起了爭執,例如說對於在我國關於合夥公司法人怎麼定這個問題就是很多合夥企業當中的當事人所考慮的。

在我國關於合夥公司法人怎麼定

一、在我國關於合夥公司法人怎麼定?

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自然人通過訂立合夥協議,共同出資經營、共負盈虧、共擔風險的企業組織形式 。

合夥企業一般無法人資格,不繳納所得稅,繳納個人所得稅。型別有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其中普通合夥企業又包含特殊的普通合夥企業。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

合夥企業可以由部分合夥人經營,其他合夥人僅出資並共負盈虧,也可以由所有合夥人共同經營。

二、公司法人代表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麼?

1、企業的法人代表在不同的場合要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種類多樣。 譬如,在代表該企業的場合,其個人簽名即導致企業承擔責任的後果;如果企業破產並負有個人責任,法人代表會受到將來再辦企業時的諸多限制;如果企業觸犯了有關法律的規定,可能法人代表的人身會受到限制,例如拒不執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被拘留;法人犯罪,法定代表人會受刑事處分,等等,以上只是列舉,不完全。

2、該法人如無成立上的缺陷(譬如出資瑕疵),其虧損責任應由法人自己承擔,既不是股東也不是法人代表。當然如果是國有企業,法人代表如有失職行為,嚴重程度達到刑法追究的程度或應給予行政處分時除外;

3、你所舉的案例是哪裡看來的?應該不存在這種情形。個人獨資的法人,只要能分清法人財產與個人財產,亦不需法人代表承擔民事責任。有限公司形式的法人在負債時,由公司以全部財產承擔,不需股東個人承擔,成立時有出資瑕疵的情形除外。

4、在發生矛盾糾紛時,法人代表、有限責任公司應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各是什麼?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為法人代表後,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為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為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1)超出登記機關核准登記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早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這些非法行為仍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並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

合夥公司根本就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所以在這裡也根本就不需要考慮確認法人的這個問題了。如果您在這裡的合夥公司法人怎麼定所指的是合夥公司的法人代表的話,那合夥公司的法人代表可以有幾個合夥人共同協商,一般能夠按照合夥人當中出資數額最多的人來擔任公司的法人代表,如果合夥人都無意擔任法人代表的話,再找其他合適的人員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