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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行使重大誤解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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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誤解撤銷權的行使,撤銷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撤銷。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基於重大誤解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怎麼行使重大誤解的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