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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區分重大誤解與欺詐 | 重大誤解合同怎麼解除

合同糾紛 閱讀(3.27W)

在交易中,時常會出現一方主張重大誤解或者是主張欺詐的情況。那麼,從法律的角度看,我們應該如何區分重大誤解與欺詐呢?在瞭解兩者之間的區別之後,如果您發現自己的情況屬於重大誤解並想要解除合同,您應該怎麼做呢,即重大誤解合同應該怎麼解除?下面將為您做一個較為具體的說明。

如何區分重大誤解與欺詐 重大誤解合同怎麼解除

一、如何區分重大誤解與欺詐

在重大誤解和欺詐中,都存在著當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且都會對該當事人造成損失。但兩者有著明顯有區別。

重大誤解與欺詐根本區別在於:在重大誤解中,誤解一方當事人的錯誤認識是由於自己的過失造成的,而不是對方欺詐所致。而在欺詐情況下,受欺詐的一方發生錯誤認識並不是由於自己的錯誤所致,而是對方欺詐的結果。

在一方當事人(表意人)因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之後,對方當事人知道對方已發生了誤解並利用此種誤解訂立合同,在此情況下是否構成重大誤解?

儘管對方當事人惡意,但這並不影響重大誤解的構成。因為在單方誤解的情況下,不論對方是否知道,都可以因重大誤解而撤銷合同。對方當事人具有惡意可以在合同效撤銷以後作為確定責任的一種根據,而不應作為重大誤解的構成要件。當然,如果對方當事人知道表意人已發生認識錯誤,又實施欺詐行為進一步誘導表意人發生更大的錯誤認識,則應按欺詐處理,此時,表意人先前的誤解可以作為減輕欺詐人責任的依據。

二、重大誤解合同怎麼解除

根據《民法典》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當事人一方(誤解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因此,當事人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合同內容,也可以申請其撤銷合同。

另外,撤銷權的行使還可以通過協商的方式進行,如果對方未反對撤銷權人作出的撤銷合同的意思表示,則可以直接發生撤銷合同的後果。由於可撤銷的合同屬於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誤解人行使撤銷權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行使,否則撤銷權消滅,可撤銷的合同變為有效的合同。

為此,《民法典》規定: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二條 【撤銷權的消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三)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綜上,是關於“如何區分重大誤解與欺詐”以及“重大誤解合同怎麼解除”的有關重大誤解的法律知識,希望這些知識對解決您遇到合同問題能有一定的幫助。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對於重大誤解的情況,我們是可以解除合同的,但您還要注意的是,究竟是否屬於重大誤解,是需要由當事人拿出具體證據去舉證的。在實踐中,如果您不知道應該怎麼舉證,那麼建議您可以去諮詢一下本站專業的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