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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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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法律保護承包方合法權益,發包方有義務保護承包方的承包權利,不得隨意受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不得干涉承包方合法開展的相關活動。國家賦予農民長期為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權,當出現必須要調整土地的情況,應當經過一定的法定程式進行調整。

國家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措施有哪些?

第四節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第二十七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

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第二十八條 下列土地應當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給新增人口:

(一)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

(二)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

(三)承包方依法、自願交回的。

第二十九條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願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願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第三十條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第三十一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承包期內,承包方享有對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經營權屬於一種支配權,是一種物權,承包方就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對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依法流轉,或者放棄自願返給發包方等權利。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承包到戶的,所以經營權是不存在繼承問題的,只能是戶裡的人繼續享有土地的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