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會決議有效期限是多久?
1、公司法沒有規定股東會決議有效期。如公司章程和股東會決議(包括以後的股東會決議),沒有對股東會決議有效期作出約定或規定,就應當認為長期有效。
2、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等需要由股東大會作決議
《公司法》
第十六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減少公司註冊資本;
(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併;
(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併、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1)項至第(3)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
第一百六十一條上市公司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並在公司債券募集辦法中規定具體的轉換辦法。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司從稅後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後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的規定予以解散。
二、股東大會多久召開一次?
股東大會通常是一年召開一次,若是有特殊情形出現,那麼也可以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根據《公司法》
第一百條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一)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二)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三)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四)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五)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公司設立成功之後,若是想要增資、減資,或者是想要登出公司等,都需要召開股東大會。在通過股東大會的決議之後,才可以落實增減資、或者是登出公司等的事宜。此外,若是想要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也需要召開股東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