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兼併收購>

公司合併須經哪些法定步驟

兼併收購 閱讀(3.25W)

公司合併必須履行以下程式:

公司合併須經哪些法定步驟

1、訂立合併合同;

2、作出合併決議;

3、編制表冊;

4、通知債權人;

5、合併登記。

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通過訂立合併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的合併可分為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