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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資企業公司法的定義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7.18K)

國際上的適當交流是不可避免的,我國與其他國家保持友好和平的關係也是必不可免的,這樣可以推動我們國家的發展,也可以推動世界的和平發展。正是應為如此,我們國家近年來出現了一些中外合資企業,接下來,小編來為大家普及一下中外合資企業公司法的相關內容。

中外合資企業公司法的定義是什麼

一、中外合資企業公司法的定義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了擴大國際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允許外國公司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或個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經中國政府批准,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中國的公司或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共同舉辦合營企業而設定的法律。

二、什麼是中外合資企業?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與中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共同舉辦的合營企業,即兩個以上不同國籍的投資者,根據《公司法》[1]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的規定共同投資設立,共同經營,共負盈虧,擔當風險的有限責任公司。外國合營者的出資比例一般不低於25%。

三、中外合資企業的特點是什麼?

1、合營企業按合同規定佔有股份,但只有了出資證明書,不發行股票。因此,不同國外的股份公司出現控股問題,誰在公司佔有的股份多,誰就控制了公司的經營管理權。

2、國外規定外國投資者只能佔股份49%以下,本國投資必須佔51%以上。而我國的規定不同於外國。對外商合資企業的股份,只規定下限不少於25%,沒有明文規定上限。

3、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有一定比例要求。總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下的,註冊資本要等於投資總額的70%;且註冊資本在合營期限內不得減少,對全營各方的認繳資本不負還本付息責任。

4、中外合資企業都是有限責任公司,其經濟責任以各自出資額為限。

5、國外投資者所得的利潤及其合法所得,必須是外匯才能匯出,這就要求在合同中規定產品外銷出口比例,在經營中強調外匯收支平衡。

四、中外合資企業的資本

1、合營企業的資本是由註冊資本和借入資本構成,兩者之和為投資總額。

(1)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是指記載在合營企業合同、章程上並經有關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之和。在註冊資本中,外方合營者的投資比例一般不得低於25%,上限則無規定。

(2)合營企業的借入資本是指合營企業在註冊資本達不到投資總額需要的情況下,以合營企業名義借入的資金。

(3)合營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按照合營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人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合營企業的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之間應依法保持適當比例關係。

2、合營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

各方的出資方式包括現金、實物和工業產權。中方合營者可以場地使用權出資。現金投資由合營各方在合同中約定。實物投資一般指機器、裝置、廠房、物資等。工業產權和專有技術投資必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並提供有關資料。場地使用權投資時的作價應與同類場地使用權應繳納的使用費相同。合營各方應按期繳清各自出資額。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註冊資本可以轉讓的條件。

綜上所述,這些就是中外合資企業公司法的主要內容。隨著中外合資企業的相繼出現,我們國家的經濟有所發展,但是有利就一定會有弊,因此我們國家頒佈了法律來規範和約束類似企業。如果大家還想了解什麼,可以聯絡我們的律師進行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