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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稅務登記有哪些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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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管理是稅收徵收管理的重要內容,是稅款徵收的前提和基礎性工作。稅務登記是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稅務登記包括開業登記、變更登記、停業登記、復業登記、登出登記和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我國的稅務登記有哪些法律規定?

第一節 稅務登記

第十五條 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產、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產、經營的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稅務機關應當於收到申報的當日辦理登記併發給稅務登記證件。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將辦理登記註冊、核發營業執照的情況,定期向稅務機關通報。

本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和扣繳義務人辦理扣繳稅款登記的範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登出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稅務登記。

第十七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帳戶和其他存款帳戶,並將其全部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在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中登入稅務登記證件號碼,並在稅務登記證件中登入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帳戶帳號。

稅務機關依法查詢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開立帳戶的情況時,有關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八條 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借、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在進行稅務登記的時候,納稅人應當根據稅務機關的要求準備好相關的證件和資料,配合工作人員順利做好稅務登記的工作。如果納稅人在外地開設經營場所或者同一個地方累計經營超過180天,應該在營業的當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