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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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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指的是在農村土地承包中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條件下,在不改變農村土地所有權權屬性質和主體種類與農村土地農業用途的基礎上,原承包方依法將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從該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來的部分權能等具體民事權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是什麼意思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其他方式主要指入股。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據此,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形式主要有:轉讓、轉包、出租、互換、入股、繼承等。

1、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它是指轉讓方(原承包方)在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限內依法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受讓方(新承包方)的行為。其結果是,轉讓方喪失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讓方依法取得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轉讓方與發包方之間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關係終止,確立受讓方與發包方之間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的承包關係,如轉讓方依法將全部承包地上物權性質承包經營權轉移給受讓方,其承包方法律資格和原擁有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消滅。採取轉讓方式流轉的,應當經發包方同意。

2、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它是指轉包方(原承包方)在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內並保留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下依法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債權性質農村承包地使用權轉移給受轉包方的行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屬於轉包方在保留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前提下,從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部分權能(包括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中的佔有權、使用權和收益權,但不包括處分權)移轉給受轉包方,其結果,受轉包方無法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只能取得債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同時,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9條),新確立轉包方與受轉包方之間的轉包關係,且該轉包的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期的剩餘年限,一般較短,最長也不得超過20年。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它是指出租方(原承包方)在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期內並保留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下依法將部分或者全部承包地上債權性質農村承包地使用權轉移給承租方的行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出租,屬於出租方在保留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前提下,從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中分離出部分權能移轉給承租方,其結果,承租方無法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只能取得債權性質農村承包地租賃權,同時,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係不變,”新確立出租方與承租方之間的農村土地租賃關係,且該租賃的期限不得超過原承包期的剩餘年限,最長不得超過20年。

4、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它是指在存在兩個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有效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前提下,並限於同一發包方的農村土地的兩個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基礎上,承包方之間依法互相調換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則發生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的流轉,其結果,甲承包方喪失原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同時取得乙承包方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則反過來,乙承包方喪失原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同時取得甲承包方的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

5、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它是指入股者(原承包方)在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下,依法將農村承包地使用權入股而取得股權的行為。

6、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繼承。它是指承包方在通過農村土地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效存在前提下,在承包方最後一個家庭成員死亡和承包期內,由最後一個死亡的家庭成員的繼承人依法繼承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行為。

在辦理時,土地的承包人應該按照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對土地的經營權進行轉讓或者出租、互換等行為。轉讓的對方必須是集體經濟體內的當事人,如不是經濟體內的成員的,無法辦理土地經營權的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