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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隱名股東可以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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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於隱名股東可以起訴嗎?

對於隱名股東可以起訴嗎?

隱名股東可以通過起訴判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與名義出資人(顯名股東)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二、隱名股東股權確認三要件:

第一、合同有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隱名股東)與名義出資人(顯名股東)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即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的合同不違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合法有效。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簽訂的合同僅在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之間有效,一般不能對抗公司。

第二、實際出資

根據《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在滿足合同有效的條件時,隱名股東應實際出資。

第三、符合人合性

基於有限責任公司屬於人合兼資合的法律屬性,隱名股東要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必須經過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的同意,否則法院不予支援。

以上就是隱名股東的認定情況,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不同股權的認定和處理,應當嚴格基於實際的處理情況而定,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那麼還需要追究相關法律責任,具體的判決結果是根據實際的犯罪事實情況而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