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股東如何起訴隱名股東賠償?

經營管理 閱讀(1.88W)

股東可以通過法律訴訟的途徑起訴隱名股東賠償。股東需要根據具體隱名股東的過失,選取不同的方法彌補自己的經濟損失。

股東如何起訴隱名股東賠償?

(一)隱名股東瑕疵出資的責任糾紛

糾紛陳述:

出資是股東最基本最重要的義務,不履行出資義務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對公司而言,股東出資形成的資本是其取得獨自人格的前提條件,是生產經營活動基礎。對股東而言,資本是其權益體現方式。對債權人而言,資本是債務清償保證。

違反出資義務,公司成立前,要承擔民法典上違約責任,已足額繳納出資股東可向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請求賠償。公司成立後,則屬於公司法上的違法行為和損害公司利益的侵權行為,公司將有權向該股東及其他發起人要求履行出資義務或填補出資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因為隱名股東存在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等行為,如果認定其承擔法律責任,隱名股東往往會以自己不是公司股東為藉口逃避債務的履行。如果認定顯名股東承擔責任,而其又通常缺少履行債務經濟能力。

處理辦法:

為了維護交易安全,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遵循公示主義和外觀主義原則,顯名股東與隱名股東協議效力範圍只侷限於其雙方,不具有對抗性,顯名股東不得以其並非真正股東來對抗,顯名股東在承擔賠償責任後,對隱名股東具有追償權。

因為依據協議,出資是隱名股東的基本義務,顯名股東只是名義上參與。如果公司債權人知道隱名股東的存在,可以將隱名股東和顯名股東列為共同被告,請求其兩方承擔賠償連帶責任,隱名股東不能借口要求顯名股東先行承擔責任自己承擔補充責任,顯名股東亦不能借口要求實際股東即隱名股東承擔責任,而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一起承擔連帶責任。

(二)股權轉讓糾紛

陳述糾紛:

由於存在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兩個非完全意義上的股東,在某些事情上,會存在一定脫節,特別是將股權轉讓於第三人的情況。

一種是隱名股東通過向第三人出示實際出資憑證或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訂立的委託持股協議和股權約定,導致第三人確信隱名股東為實際股東,而受讓隱名股東的股權。此時,假如第三人有正當理由未知曉登記,或相信隱名股東為實際股東,則顯名股東不能以實際的登記予以對抗。

處理辦法:

如果顯名股東因某種目的而表示反對並拒絕履行且主張股東權,只要隱名股東能充分證明其出資事實或提供證明其股東資格的證據材料,我們就認為顯名股東的異議不能成立,應支援股權轉讓協議有效。當然,如果是因為公司反對確認隱名出資人的股東資格,其可以向法院訴請確認。一旦認定隱名出資人為股東的判決確定後,股權轉讓協議自然生效。

陳述糾紛:

另一種是顯名股東利用其參與公司的便利擅自轉讓股權,而受讓人基於章程、股東名冊、工商註冊登記材料等公示材料及顯名股東行使某些股東權利而確信顯名股東的股東身份而受讓股權。

處理辦法:

受讓人受讓股權只要是出於善意,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和秩序,保護善意第三人利益,即使顯名股東轉讓股權時,隱名股東不知情,該股權轉讓行為同樣有效,這也是隱名股東隱名的風險和對其行為結果的承擔,隱名股東不能請求確認股權轉讓行為無效,亦不能要求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其因此所受損失可以以顯名股東違約或侵權,通過司法途徑,要求顯名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當然,如果第三人明知存在隱名出資人仍然從顯名出資人處受讓股權,或者顯名出資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轉讓股權損害隱名出資人的利益,此時,可推定第三人受讓股權出於惡意,公示與外觀保護的外衣受到破壞,應當認可隱名出資人為股東,顯名出資人和受讓人不得以信賴工商登記為由予以抗辯。於是,隱名股東要求確認該股權轉讓協議無效的,應予以支援。

綜上所述,基於隱名股東的過失,股東根據不同的過失型別,可以選擇不同的方法起訴隱名股東進行經濟賠償。針對顯明股東的起訴,隱名股東也可以進行抗辯,來維護自己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