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中的公司指的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所稱的公司指的是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中所稱公司有其特定適用範圍:
1、依據屬地主義原則,為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公司;
2、組織形式僅限於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立法未對其他公司組織形式作規定,在實踐中則不允許設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徵是什麼?
1、股份有限公司是獨立的經濟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少於法律規定的數目,如法國規定,股東人數最少為7人;
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其限度是股東應交付的股金額;
4、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資本劃分為等額的股份,通過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辦法籌集資金,任何人在繳納了股款之後,都可以成為公司股東,沒有資格限制;
5、公司股份可以自由轉讓,但不能退股;
6、公司賬目須向社會公開,以便於投資人瞭解公司情況,進行選擇;
7、公司設立和解散有嚴格的法律程式,手續複雜。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是怎樣的?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主要包括:
1、決策機構
即由兩個以上的董事組成的集體機構。它是公司對內執行業務、對外代表公司的常設理事機構,向股東大會負責。董事會的職權主要有:代表公司對各種業務事項做出意見表示或決策,以及組織實施和執行這些決策;除股東大會決議的事項外,公司日常業務活動中的具體事項,均由董事會決定。
2、執行機構
執行機構是由總經理及其助手組成的執行機構,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
3、監督機構
監督機構,就是指對董事會執行的業務活動實行監督的機構。它是公司的常設機構,由股東大會從股東中選任,不得由董事或經理兼任。監事會的職權主要有:列席董事會會議,監督董事會的活動,定期和隨時聽取董事會的報告,阻止董事會違反法律和章程的行為;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和財務情況,查閱帳簿和其他檔案;稽核公司的結算表冊和清算時的清算表冊;召集股東大會;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綜上所述,我國公司法最新版本是頒佈的,其內容和條款做了很多修改,更加適應市場經濟。公司法主要是調整有限責任和股份有限公司,其它法人型別不在其立法範圍內。公司法包括很多章節,對兩類公司都做出了詳細規定,並在後面羅列了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