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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設立的程式是怎樣的

經營管理 閱讀(6.32K)

一、訂立公司章程

有限公司設立的程式是怎樣的

二、股東繳納出資

(1)對於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公司法規定,除該股東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該違約責任除出資部分外,還包括未出資的利息。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此外,股東在公司增資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未盡公司法規定的義務而使出資未繳足的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承擔相應責任;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2)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公司債權人依照規定向該股東提起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訴訟,同時請求前述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受讓人根據上述規定承擔責任後,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3)以貪汙、受賄、侵佔、挪用等違法犯罪所得的貨幣出資後取得股權的,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追究、處罰時,應當採取拍賣或者變賣的方式處置其股權。

三、申請設立登記

股東的首次出資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公司經核准登記後,領取公司營業執照,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1)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2)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公司成立後,公司、股東或者公司債權人以相關股東的行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損害公司權益為由,請求認定該股東抽逃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①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後又轉出;

②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③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④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⑤其他未經法定程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3)第三人代墊資金協助發起人設立公司,雙方明確約定在公司驗資後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將該發起人的出資抽回以償還該第三人,發起人依照前述約定抽回出資償還第三人後又不能補足出資,相關權利人請求第三人連帶承擔發起人因抽回出資而產生的相應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4)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根據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對其利潤分配請求權、新股優先認購權、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等股東權利作出相應的合理限制,該股東請求認定該限制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全部出資,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公司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5)公司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被告股東以訴訟時效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公司債權人的債權未過訴訟時效期間,其依照規定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抽逃出資的股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股東以出資義務或者返還出資義務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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