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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股份回購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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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當前的市場環境中,由於公司發展的需要,在大多數情況下公司及其創始股東、控股股東都會接受股份回購,以推動公司更好地發展。那麼什麼是股份回購呢?公司法股份回購的具體程式又是怎樣的呢?接下來小編將為您介紹相關知識,希望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公司法股份回購的具體流程是怎樣的?

公司法股份回購的具體流程

常見的股權轉讓情況包括企業投資者之間轉讓股權,或企業投資者向第三方轉讓股權。

轉讓時雙方應就轉股事項達成一致,並在轉讓協議中明確雙方權利、義務以避免因約定含糊而產生糾紛。股權轉讓的企業自身亦有一定的選擇權,既可選擇股權轉讓的合法物件,也可決定股權轉讓的份額。

一般而言,股權轉讓的操作程式在企業的合同及章程中均有轉股的規定。因此,都應按照合同及章程的規定辦理,如受讓方是企業投資者以外的第三方,則需要企業其他方投資者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書面檔案。此外還需徵得董事會同意轉股的決議。最後,要修改企業合同、章程,並將變更檔案報相關審批機關審批、登記。

在這過程外商企業需要注意的是,企業應在獲得批准之日起30日內到審批機關辦理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變更手續,並在批准證書變更之日起30日內向相關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另外,如果不是外資轉內資,外商轉股後,所持股份不得低於25% 。

針對大陸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股權轉讓所要注意的方面還有所不同。有限公司的股權轉讓,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登出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企業若是股份公司則需要注意以下事項: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

在股權轉讓時,要注意對公司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的股權轉讓的限制。在其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

另外和發起人責任類似的一點是,以上人員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上述人員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對以上人員轉讓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規定。

另需注意,投資者的出資應當按照法律規定和相關合同的規定出資。否則,其股權會受到相應的限制。投資企業,在出資到位之前,投資者不得將其未交付出資部分的股權進行質押;

質押後未經出質投資者和企業其他投資者的同意,不得轉讓出質股權;未經質權人的同意,出質投資者也不得將已經出質的股權進行轉讓。同時,對其股權進行質押也要經過大陸相關政府部門的核準。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股權轉讓】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以上可以瞭解到公司法股份回購的流程,股份回購主要是為了調整公司的資本結構,以提高競爭力,促進公司的發展。但股份回購流程複雜,不僅是投資方,融資方都需要謹慎細心,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降低公司的風險。若還有什麼疑問,可以諮詢本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