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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關係

經營管理律師解答 閱讀(1.18W)

股東會和董事會,分別是有限責任公司組織結構中的權力機構和執行機構。
董事會是由股東選舉產生的合格董事組成的。董事與股東不同,任何人只要擁有公司股份即為股東,便有權參加股東會。董事是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併成立董事會,負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決策,集體或者單獨代表公司執行業務的人。董事一般由本公司的股東擔任,也有的國家允許有管理專長的專家擔任董事,以有利於提高管理水平。股東大會對董事有撤換和罷免權。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公司的執行機構。股東會決定公司重大事項,制定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選舉和更換董事和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董事會貫徹實施股東會的決議,聘免公司經理和由經理提名的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對股東會負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五條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董事在任期內辭職導致董事會成員低於法定人數的,在改選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董事職務。

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