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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關係是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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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關係是有哪些?

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關係是有哪些?

董事會和股東大會在職權上的關係是:二者都行使公司所擁有的全部職權,但股東大會分離或由股東大會授予的決策、管理權。

董事會所作的決議必須符合股東大會決議,如有衝突,要以股東大會決議為準;股東大會可以否決董事會決議,直至改組、解散董事會。

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股東會)選舉產生,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行使董事會權力,執行股東大會決議,是股東大會代理機構,代表股東大會(或股東會)行使公司管理許可權。

《公司法》 第十九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

(二)股東出資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五)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六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四十四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十八條: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二、董事會和股東大會的區別?

1、組成不同

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董事會由董事組成。股東在公司設立的時候負有出資義務。也就是說股東出錢。公司歸根結底是股東的。股東會擁有對公司很多重要事項的決定權。董事大部分由股東會產生,少部分由成員大會產生。

2、職責不同

股東大會的主要職責是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權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權;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製作和儲存董事會的議事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董事會由全體股東選舉的董事組成,負責執行股東會決議的常設機構。

3、性質不同

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體現股東意志和企業最高權力機關;董事會的性質是解決代理問題的制度安排,信任託管機構。股東大會並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係,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

綜合上面所說的,股東大會與董事會是屬於兩個不同的主體,但兩者也是存在必不可少的關生活費,一般股東大會是由董事會來進行召集,而且董事會做的任何決定,都需要由股東大公的股東們同意,只有確定人數上已經通過一半以上,那麼才可以實施此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