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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合同的形式

合同訂立 閱讀(1.93W)

合同的形式,又稱合同的方式,是當事人合意的表現形式。具體說,是指訂立合同的當事人各方協商一致而成立合同的外在表現方式。一方面,合同的形式反映著當事人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的內容,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現;另一方面,只有通過合同的形式,才能證明合同的客觀存在,合同的內容也才能為他人所知曉。當事人訂立合同的形式有口頭形式、書面形式和其他形式。
  (1)口頭形式,是以口頭語言的方式訂立合同,其意思表示是用口頭語言的形式來表示的。合同採取口頭形式,毋須當事人特別指明。凡當事人無約定,法律未規定須採用特定形式的合同,均可採用口頭形式。但發生爭議時當事人必須舉證證明合同的存在及合同關係的內容。合同採取口頭形式並不意味著不能產生任何文字的憑證。人們到商店購物,有時也會要求商店開具發票或其他購物憑證,但這類文字材料只能視為合同成立的證明,不能作為合同成立的要件。以口頭形式訂立合同,可以簡化手續、方便交易提高效益,但其缺點是發生合同糾紛時難以取證,不易分清責任。所以,對於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和標的數額較大的合同,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2)書面形式,是以文字等有形的表現方式所訂立的合同。如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資料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資料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書面合同必然由文字憑據組成,但並非一切文字憑據都是書面合同的組成部分。成為書面合同的文字憑據,必須符合以下要求:有某種文字憑據,當事人或其代理人在文字憑據上簽字或蓋章,文字憑據上載有合同權利義務。
  (3)其他形式,是指不同於書面形式和口頭形式的公證形式、鑑證形式等。
  訂立合同採用何種形式,通常由當事人自由選擇。但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或者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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