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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登出股東會決議的流程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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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股權登出股東會決議流程是什麼

股權登出股東會決議的流程是什麼

在登出股權登出股東會之前,首先要做清算,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式,登出公司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未經清算就自行終止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不受法律保護。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質不同而有所區分,例如公司因破產而清算,適用《企業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公司因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自願解散和被責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適用《公司法》和《民事訴訟法》。

公司登出股東會決議流程主要是:

1、具體通知公司全體股東在何時、何地召開股東會。

2、詳細記錄出席和未出席本次會議股東的人數,以及所代表公司股東的表決權。

3、有限責任公司提交股東會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簽署,股東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自然人以外的股東加蓋公章。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東大會決議,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發起人加蓋公章或者股東大會會議主持人及出席會議的董事簽字確認。

4、決議事項主要是同意公司登出以及成立清算組和登報,同時還要公佈清算組成員以及組長。

二、怎麼判斷股東會決議是否有效

對於股東會決議是否無效,也取決於該種決議所違反的法律性質。對於違反任意性規範的決議應當認定為有效決議,只有在違反強制性規定的情況下該決議才有可能是無效決議。對於違反強制性規範的決議,應當首先明確違反規範之後產生的是公法責任還是私法責任,對公法強制性規範的違反並不必然導致民事行為的無效。基於對公司維持理論的執行,現代公司法雖然對公司的行為設定了眾多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但是並沒有將一切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或禁止性規定的行為看作無效行為,有時也將他們看作是有效行為。總之,在認定股東會決議是否無效時,應當首先了解該決議是否是違反了強制性規範,其次應當瞭解違反該強制性規範是否會產生私法責任,而不應當對於所有內容違反股東會決議均認定無效,尊重公司當事方的自主選擇,這也是公司自治的表現。

三、 什麼情況下可以提起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

股東會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即屬無效決議,利害關係股東可以此提起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此處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範,若只是違反一般的任意性規範,則可能屬於可提起撤銷之訴的情形。具體而言,可提起股東會決議無效之訴的情形主要有:

(1)股東會決議要求股東以個人財產償債;

(2)股東會偽造股東簽名損害股東實體性權利形成的決議;

(3)股東會選舉董事、高階管理人員兼任監事的情形;

(4)股東會決議直接選定董事會中的公司職工代表的情形。

股權登出股東大會的流程首先要對資產進行清算,之後才是召集股東開股東大會,統計處情侶以及所代表股權,然後提請登出股東大會,然後由三分之二的表決權代表人蓋章以及董事會簽字,而在一些情況情況下股東會的決議可能是無效的,比如股東會決議要求以股東個人財產償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