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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出時清算未繳註冊資本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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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登出時清算未繳註冊資本怎麼處理?

登出時清算未繳註冊資本怎麼處理?

當公司要申請登出時,如果註冊資本規定時間內應要繳納的資本沒有繳納,則就補繳才能登出公司,但如果公司沒在規定時間中未繳的註冊資本,則也可不用補繳,不過剩下沒繳的註冊資本則就要當做公司登出時的清算財產,當然,如果公司在登出清算時,發現這些資本仍舊不夠抵債的,則股東就要對未繳出資外承擔連帶清償的責任.

在公司登出前,本約定註冊資本的期限到了,仍舊沒有繳完註冊資本的,則就需要補繳完才可以登出,而認繳制的註冊的公司,如果公司沒有負債,認繳期限又沒有到期,則要把認繳的資金全部繳完,就可以辦理登出手續;如果公司在登出前有負債的情況,或是還有其他的糾紛,則就需要把公司所有負債,所有糾紛都解決好,才能申請辦理登出.

二、公司登出時註冊資金怎麼辦?

能取出來.

1、在清償完所有債務(包括員工工資,物業費用等)後可以返回在帳的剩餘資金.

2、註冊資金必須在公司登出前取出來並銷戶(公司登出後,什麼印章都被沒收了,拿什麼取錢).

註冊資金"指集體所有制(股份合作)企業的股東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全民所有制、集體所有制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全部財產的貨幣表現,是國家授予企業法人經營管理的財產或者自有財產的數額體現.

公司法

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一百九十九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雖然我國有規定在公司進行註冊之時不需要將需要的資本進行繳足。但是還是規定在一定期限之內股東必須繳納相關資金。如果股東不按照規定進行出資的話,那麼規定需要承擔一定的違約責任。其次公司進行登出或者破產之時是要對名下債務進行清算的,將公司的債務結算才能夠登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