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召開股東大會程式是什麼?
(一)會前1:會議籌備
1、確定召開股東大會;
2、會務組織;
3、會議提案、內容和確定會議議程;
4、準備會議資料。
(二)會前2:會議通知
(三)會前3:會前檢視
1、修正會議議題;
2、印發會議資料;
3、簽到和清點參會人數;
4、落實委託授權簽字;
5、關注簽字事項的準備。
(四)會中:審議及決議
1、律師見證;
2、審議及表決;
3、會議記錄及簽字;
4、會議決議及簽字。
(五)會後:善後,開啟新的迴圈
1、出具法律意見書;
2、補正資料;
3、發文;
4、準備及披露;
5、歸檔。
二、召開股東大會的情形
(一)召開定期股東大會的情形
1、有限公司
(1)定期會議應當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
(2)股東會定期會議每兩次會議之間的最長間隔期限以及具體召開時間,我國公司法允許由公司章程決定,定期會議應按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無故不得取消、提前或延遲。
2、股份有限公司
股東大會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會。
(二)召開臨時股東會議的法定情形
1、有限公司(《公司法》第40條)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2、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10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兩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1)董事人數不足本法規定人數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三分之二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三分之一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情形。(如章程可以規定,當公司股價跌至一定幅度時,必須召集臨時股東大會。)”
我國的股東大會是我國公司的重要組成部分,我們的公司在日常的事項的決定或者是其他事項的問題的時候都是要由股東大會進行決議的,此時需要注意相關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