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會不出登出決議法人咋辦?
股東會不出登出決議法人需要召集股東會作出決議。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份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
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因此,符合上述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則該股東會決議即生效。
所以,公司關於登出公司的股東會決議,只要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了,這一個股東不簽字不影響此登出公司的決議生效。反之,則無效。
二、股東會決議可以撤銷嗎
公司股東會的會議召集程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在一定期限內,有權請求法院判決撤銷因此形成的決議,此即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在公司法司法實踐中,可提起股東會決議撤銷之訴的情形主要有:
(1)會議召集人不適格;
(2)會議通知或公告瑕疵;
(3)非股東或非股東代理人參與表決;
(4)決議未達法定最低表決權數;
(5)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
同樣,若董事會決議存在上述情形,直接利害關係人亦可向人民公園提起確認無效或撤銷之訴。
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以上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因此,符合上述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的,則該股東會決議即生效。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大多數人可能對登出方面的一些決議並不是特別的瞭解,這是需要召開公司的股東大會的,因為這是屬於比較大的經營方面的一些事項,在這種情況之下,如果說股東會的股東不同意的話,就沒有辦法完成登出的手續,這是非常明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