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私募基金合同當事人不包括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6.94K)

一、私募基金合同當事人不包括什麼

私募基金合同當事人不包括什麼

一般來說,私募基金合同應涵蓋以下內容:

風險提示書;合格投資者承諾函;合同當事人;前言;釋義;宣告與承諾;基金的基本情況;基金份額的募集;基金的成立;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基金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基金份額的登記;基金的投資;投資經理的指定與變更;基金的財產;投資資金劃款指令的傳送、確認和執行;資金清算交收安排;越權交易處理;基金資產的估值和會計核算;基金的費用與稅收;基金的收益分配;資訊披露;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清算;違約責任;爭議的處理;基金合同的效力;其他事項。

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基金的運作方式;基金的出資方式、數額和認繳期限;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限制;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基金承擔的有關費用;基金資訊提供的內容、方式;基金份額的認購、贖回或者轉讓的程式和方式;基金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式;基金財產清算方式;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二、私募基金的退出機制

(1)公開發行上市:這是私募基金的最優結果。

(2)售出或併購:在投資之前確認的未來不確定性較大,可考慮在適當時機將其出售或進行併購。

(3)資本結構重組:指的是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通過使投資標的再借款或增資擴股並向公司股東分配特別分紅來重新組織資本結構。通過投資標的再借款,私募股權投資公司可以將受資公司的股權債務比例調整甚至超過最初進入時的水平,這樣可以債務代換股權而把現金分給股東。資本結構重組能夠讓私募股權投資基金變現一部分股權而由此實現一種退出,但因為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同樣會保留一部分股權,所以此類退出方法只不過是部分退出。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是目前最活躍的私募基金,它將非公開募集的資金投資於證券二級市場(包括衍生金融工具市場),它是與向廣大投資者公開發行的“公募基金”(如開放式基金)相對的一種方式。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經陽光化後又叫做陽光私募(投資於股票,如股勝資產管理公司,赤子之心、武當資產、星石等資產管理公司)。

可能很多人對私募基金的定義不是很瞭解,其實私募基金也是基金的一種投資方式。只不過私募基金是不對外公開的,所有並不是所有人都可以買。

私募基金合同當事人一般是基金份額的所有者和進行管理基金的人員。在私募基金合同中,除了要明確合同當事人的資訊,同時還需要明確合同當中基金管理的有關內容。並且還需要約定好雙方的違約責任,以及出現爭議時如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