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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隱名股東有效力嗎

經營管理 閱讀(2.54W)

一、公司的隱名股東有效力嗎?

公司的隱名股東有效力嗎

1、隱名股東和公司簽訂協議在公司內部是有效力的,隱名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一般通過協議的方式約定由隱名股東出資並享有股東利益,而將名義股東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公司股東,該約定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情形下,在隱名股東和名義股東之間具有約束力,對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2、在日常的公司運營中,由於公司章程未登記實際投資人為股東,現行法律法規也未對隱名股東的性質及其法律地位作出明確規定,致使實際投資人在行使權利過程中存在著諸多困境,於是隱名股東與顯名股東在遵守現行法律的前提下依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訂立契約(在這裡不包含為規避法律而借用他人名義出資的情形),以此來約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3、隱名股東的股東權利不能對抗第三人。

二、隱名股東的風險

1、顯名股東拒不轉交投資收益。

一般隱名股東投資的目的就是為了獲得投資收益,而在代持股協議中也會約定有關轉交投資收益的內容。如果這種投資收益對顯名股東產生了一定程度的誘惑,有可能促使顯名股東違反協議約定,拒不轉交。

2、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擅自處分股權。

顯名股東作為該公司法律檔案實際記載的股權所有人,對外可以行使一切有關該部分股權的權利。對內來說,顯名股東應當是受制於隱名股東的,其一切法律行為應當向隱名股東彙報並在作出重大處分決定時必須事先獲得隱名股東的同意。但對外來說,別人並不知曉該部分股權的真實所有,只依據公示的法律檔案來認定。因此,當顯名股東為謀取利益而故意擅自轉讓、質押這部分股權時,實際出資人的利益會很難得到保障。

3、未經隱名股東同意濫用股東權利。

我國法律規定公司股東的權利有股份轉讓權、資產收益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等等,這些權利都在極大程度上賦予了股東對公司控制,如果顯名股東有意侵害隱名股東利益,在未經得隱名股東同意的情況下濫用這些權利,對隱名股東帶來的損失也是極大的。

總而言之,隱名股東在法律層面上是不發生相關效力的,因為處理隱名股東權利糾紛也缺乏相關的法律依據。不願意透露自己真實資訊的這些隱名投資人,自己在做隱名股東的時候,就要提前考慮清楚有可能會承擔的一些法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