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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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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包括哪些?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包括哪些?

證券法第十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淨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

(二)累計債券餘額不超過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四)籌集的資金投向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五)債券的利率不超過國務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六)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籌集的資金,必須用於核准的用途,不得用於彌補虧損和非生產性支出。

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除應當符合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本法關於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購買公司債券分為五步:

場內交易也叫交易所交易,證券交易所是市場的核心,在證券交易所內部,其交易程式都要經證券交易所立法規定,其具體步驟明確而嚴格。債券的交易程式有五個步驟:開戶、委託、成交、清算和交割、過戶。

1、開戶

債券投資者要進入證券交易所參與債券交易,首先必須選擇一家可靠的證券公司,並在該公司辦理開戶手續。

1.1訂立開戶合同

開戶合同應包括如下事項:

委託人的真實姓名、住址、年齡、職業、身份證號碼等;

委託人與證券公司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同時認可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和相關規定以及經紀商公會的規章作為開戶合同的有效組成部分;確立開戶合同的有效期限,以及延長合同期限的條件和程式。

1.2 開立帳戶

在投資者與證券公司訂立開戶合同後,就可以開立帳戶,為自己從事債券交易做準備。在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允許開立的帳戶有現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現金帳戶只能用來買進債券並通過該帳戶支付買進債券的價款,證券帳戶只能用來交割債券。因投資者既要進行債券的買進業務又要進行債券的賣出業務,故一般都要同時開立現金帳戶和證券帳戶。上海證券交易所規定,投資者開立的現金帳戶,其中的資金要首先交存證券商,或者證券商指定的銀行,其利息收入將自動轉入該帳戶;投資者開立的證券帳戶,則由證券商免費代為保管。

2、委託

投資者在證券公司開立帳戶以後,要想真正上市交易,還必須與證券公司辦理證券交易委託關係,這是債券交易的必經程式。

2.1 委託關係的確立

投資者與證券公司之間委託關係的確立,其核心程式就是投資者向證券公司發出“委託”。證券公司接到委託後,就會按照投資者的委託指令,及時傳輸到交易所。

2.2 委託方式的分類

買進委託和賣出委託

當日委託

限價委託

撤銷委託

整數委託

3、成交

證券公司在接受投資者的有效委託後,通過衛星直接傳至交易所主機進行撮合成交。

3.1 債券成交的原則

在證券交易所內,債券成交就是要使買賣雙方在價格和數量上達成一致。這一程式必須遵循特殊的原則,又叫競價原則。這種競價規則的主要內容是“三先”,即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客戶委託優先。價格優先就是證券公司按照交易最有利於投資委託人的利益的價格買進或賣出債券;時間優先就是要求在相同的價格申報時,應該與最早提出該價格的一方成交;客戶委託優先主要是要求證券公司在自營買賣和代理買賣之間,首先進行代理買賣。

3.2 競價的方式

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按競價的方式進行。競價方式為計算機終端申報競價。

4、清算和交割

債券交易成交以後就必須進行券款的交付,這就是債券的清算和交割。

4.1 債券的清算

債券的清算是指對在同一交割日對同一種債券的買和賣相互抵銷,確定出應當交割的債券數量和應當交割的價款數額,然後按照“淨額交收”原則辦理債券和價款的交割。

4.2 債券的交割

債券的交割就是將債券由賣方交給買方,將價款由買方交給賣方。

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債券,按照交割日期的不同,可分為當日交割、普通日交割和約定日交割三種。目前,深滬證券交易所規定為當日交割。當日交割是在買賣成交當天辦理券款交割手續。

5、過戶

債券成交併辦理了交割手續後,最後一道程式是完成債券的過戶。過戶是指將債券的所有權從一個所有者名下轉移到另一個所有者名下。基本程式包括:

5.1 債券賣出方在完成清算交割後,在其現金帳戶上增加與該筆交易價款相等的金額,在證券賬上扣減相同數量的該種債券。

5.2 債券買入方在完成清算交割後,在其現金賬戶上減少價款,同時在其證券賬戶上增加債券的數量。

發行公司債券說白了就是公司籌集資金的一種方式,公司跟購買者之間會形成債務關係,到期公司要歸還本金和利息。債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因此,發行債券並非隨意可為。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包括公司本身要具備一定的資金實力,付得起利息,另外資金使用的方向要符合要求等,這樣能確保債券的有效性和購買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