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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與股東的責任主要是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8.73K)

除了一人獨資公司,可以說如果沒有股東也就不可能存在著所謂的公司法人,但法人制度是把公司的經營權和所有權嚴格的進行了區分。所以,公司法人與股東的責任也並不衝突,作為法人的主要責任就是要合法的經營和履行納稅,而股東的責任就包括遵守公司的章程,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等。

公司法人與股東的責任主要是什麼

一、公司法人與股東的責任主要是什麼?

一)公司法人的責任

1、合法經營、合法履行納稅義務。刑事風險是後果比較嚴重的風險,會對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實際經營人、主要負責人產生包括人身自由在內的風險。

2、把控企業不做:非法集資、合同詐騙、逃稅漏稅、虛開增值稅發票、製造出售假冒偽劣產品、製造出售假冒註冊商標商品。

3、要重視環保,要重視消防、要重視安全質量控制,這些事情不出是不出,一出就是大事,會關係到公司的生死存亡。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設立的,有獨立的財產,能夠依自己的名義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並以自己的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組織。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我國的公司法人包括兩種基本型別,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有限責任公司是由50個以下的股東設立的公司法人;股份有限公司是採取發起設立或募集設立的方式成立的公司法人。

二)公司股東的責任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於公司的債務只以其出資額為限負有間接責任,即股東不必以自己個人的財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4、出資填補義務;在以下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承擔出資填補的義務:在公司設立時,如果某股東不是以貨幣出資,而是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的,進行評估作價後如其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中評定的價額,則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交差額,其他股東應對其承擔連帶責任。

5、追加出資義務;追加出資,就是股東除了按照各自認繳額出資以外,股東會還可以作出決議,要求股東超過其出資金額再次繳款。追加出資義務在公司章程中屬於任意記載事項,即《公司法》並不列舉其內容,但一經記載,就應發生效力。

二、公司法人與法定代表人的區別

公司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而一些訴訟當事人常常會混淆兩者的涵義。它們之間是有區別的。 具體區別如下:

1、兩者的概念不同:法人代表一般是指根據法人的內部規定擔任某一職務或由法定代表人指派代表法人對外依法行使民事權利和義務的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法律概念。而法定代表人是一個確定的法律概念,它是指依照法律或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沒有正職的,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負責人擔任法定代表人,設有董事會的法人,以董事長為法定代表人,沒有董事長的法人,經董事會授權的負責人可作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2、兩者產生的方式不同:法人代表依法定代表人的授權而產生,沒有法定代表人的授權,就不能產生法人代表,而法定代表人則依法由上級任命或由企業權力機構依法定程式選舉產生。

3、兩者組成的人數不同:作為民事權利主體的法人,其法人代表可以有多個,而法人只有一個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獨立行使法人職權。

4、兩者的許可權不同:法人代表對外行使權力都要受到法定代表人授權的限制,他只能在法定代表人授權的職責範圍內代表法人對外進行活動,他的行為不是法人本身的行動,而是對法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直接代表法人對外行使職權。

5、兩者變更的法律程式不同:法人代表的變更沒有一定的程式,他不需要登記;而法定代表人是法人應登記的事項之一,這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式,如有變更,應及時辦理變更法定代表人登記手續。 董事長必須是股東,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不一定必須是股東。

藉此,也是希望大家再一次能夠重新認識公司法人的這個概念,公司法人的責任就是說公司在成立以後,對這個社會以及自身所承擔的責任,公司在通過經營盈利的同時有納稅的責任,遵守我國各種規章制度等責任。而相對來說,股東的責任在公司章程當中約定的更為詳盡一些,但主要也就是對公司的盈利和虧損都有一定的責任的。公司法人與股東的責任就是以上內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