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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須是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的生父母。但父母對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不受此限制;
(二)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自己子女。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的也不受此限制。
(三)如果被收養人是沒有父母的孤兒,其監護人可作為送養人,但必須徵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如果被收養人是無監護人的孤兒,社會福利機構可以作為送養人。
《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四條 下列個人、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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