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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規定公司合併是什麼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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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中規定公司合併是什麼意思?

法律中規定公司合併是什麼意思?

法律中規定公司合併的意思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公司按照法律當中的規定條件和程式,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併為一個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九章的相關規定,公司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依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通過訂立合併協議,共同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的合併可分為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吸收合併又稱存續合併,它是指通過將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公司併入另一個公司的方式而進行公司合併的一種法律行為。併入的公司解散,其法人資格消失。接受合併的公司繼續存在,並辦理變更登記手續。新設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以消滅各自的法人資格為前提而合併組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其合併結果,原有公司的法人資格均告消滅。新組建公司辦理設立登記手續取得法人資格。

形式

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兩種形式。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不清償債務或者不提供相應的擔保的,公司不得合併。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二、公司合併前的債權債務在合併後如何承擔

1、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在存的公司或新設的公司承續。

2、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公司合併,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對於公司而言,如果因為在運營過程當中發生一些問題的話,是可以合併為其他的公司的,或者是通過吸收的方式來合併公司,這是屬於我們國家《公司法》當中有明確規定的,但是必須要符合《公司法》當中所規定的條件和程式,這也是必須要具備的,否則的話就不屬於合併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