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公司經營>經營管理>

設立分公司的條件有什麼

經營管理 閱讀(2.69W)

1、設立分公司的條件

設立分公司的條件有什麼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分公司應當包含以下四個方面的基本條件:一是公司名稱,二是分公司住所或營業場所,三是分公司的負責人,四是分公司的經營範圍。

2、設立分公司的程式

公司股東會作出設立分公司的決議後,自決議作出之日起30日內到分公司所在地的工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一般而言,設立分公司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a.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公司加蓋公章);

b.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託代理人的證明》(公司加蓋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影印件(本人簽字),應標明具體委託事項、被委託人的許可權、委託期限。

c.公司章程及公司營業執照副本的影印件(公司加蓋公章);

d.分公司營業場所使用證明(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影印件);

e.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檔案及身份證明;

f.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檔案。

3、適合設立分公司的情形

由於我國工商和稅務等實行屬地管轄的原則,即本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只能管轄本地的企業,不可逾區管轄,而工商、稅務管轄的基本單位是縣和市轄區。但由於公司的經營活動不可能也無法侷限在公司登記的住所內,也無法侷限在公司登記的工商、稅務轄區內,因此,對於公司在其登記機關所在地以外長期從事生產經營的,應當考慮設立分公司,具體而言,有以下情形的,適合在經營活動的發生地設立分公司]:

A. 以公司在登記地以外的機構的名義對外簽訂合同的,沒有經營資格的

B. 機構不得對外簽訂合同;

C. 在公司登記地以外從事生產、加工、包裝、分裝等生產活動的;

D. 需要在公司登記地以外向購買者開具發票的;

E. 需要在公司登記地以外設定收款櫃檯收款的;

F. 需要在公司登記地以外設定庫房或櫃檯向購買者交付商品的;

G. 需要在公司登記地以外設定核算收入和支出的財務賬目的。

辦理流程:1.分公司的名稱核定(一般為總公司名稱 地域 分公司) 2. 持上述相關材料向工商局提出申請 3.初審通過,開具《受理通知書》4.對申請人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核准登記並出具《登記通知書》5.登記機關發頒發《營業執照》6.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一般來說,分公司的設立較為簡單,流程簡便,一來,分公司的設立可以開拓總公司的經營範圍和業務,其次,分公司懂得設立可以合理減少稅收帶來的壓力。在公司的運營中,分公司的設立要由當前公司面臨的處境所決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