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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訴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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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的規定

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訴訟的原因?

1、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返還財產(折價補償)與賠償損失乃股權轉讓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之後的主要處理措施。

二、財產返還的細則

1、就返還財產而言,無論是轉讓方,還是受讓方,都應將其從對方取得的財產予以返還,從而將合同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關係恢復到無效合同締結前的原狀。就受讓方而言,其有義務將其依據無效或被撤銷的股權轉讓合同所取得的股權返還給轉讓方。公司有義務協助轉讓方辦理股權迴轉的相關手續(如修改章程、變更股東名冊、前往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股東變更登記)。

三、協議無效受讓方應完成的程式

1、受讓方依據無效或被撤銷的股權轉讓合同所取得的股利亦應完璧歸趙;否則,構成不當得利。但要返還給誰,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受讓方分紅時符合分紅條件與程式的,應將紅利返還轉讓方;受讓方分紅時不符合分紅條件與程式的,應將紅利返還公司。道理很簡單:轉讓方即使未與受讓方締結無效或被撤銷的股權轉讓合同,也不能違法分紅。

四、因一方過錯而導致的協議失效

1、就賠償損失而言,無論是轉讓方,還是受讓方,對由於自己的過錯而給對方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包括直接財產損失與間接財產損失,都應承擔賠償責任。當然,賠償的損失僅限於返還財產之後仍無法消弭的財產損失。

2、另外,受讓方向轉讓方賠償損失的範圍不包括公司利益直接受損、轉讓方作為股東利益間接受損的部分。受讓方在實際經營管理公司期間不法侵害公司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僅導致公司利益直接受損,而且導致股東利益間接受損。在這種情況下,只要公司遭受的損害獲得了賠償,股東利益也將因此而灰飛煙滅。因此,轉讓方不能就此對受讓方股東主張損害賠償,而只能通過敦促公司對受讓方股東提起損害賠償之訴;公司怠於或者拒絕對其提起訴訟時,轉讓方在恢復股東資格以後可以依法提起股東代表訴訟。在計算轉讓方作為原告股東的持股期間時,轉讓方的股東資格視為未中斷。

股權轉讓協議無效訴訟的多種可能發生的情況來看,其經常的結果是返還對方購買付出的代價以及返還對方出讓的股權,以使雙方回到交易前的原狀。導致失效的主要原因是違反法律法規;雙方達成共識,同意撤銷協議;因一方過錯造成的協議失效。如您有其它疑問,不妨來諮詢我們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