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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會決議要求有什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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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東會決議要求有什麼條件

股東會決議要求有什麼條件?

股東大會決議通過,需要的條件是,如果是一般事項的,需經出席會議的股東過半數通過;如果是修改公司章程等重大事項,需經出席會議的股份以三分之二多數通過。並且決議的內容、程式不能違法和違反公司章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條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但是,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和公司章程規定公司轉讓、受讓重大資產或者對外提供擔保等事項必須經股東大會作出決議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股東大會會議,由股東大會就上述事項進行表決。

二、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式有何規定

(一)是在設立公司前召開首次股東會會議,首次股東會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二)是依公司章程規定召開定期會議;

(三)是在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視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情況下,召開臨時會議。

除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應當提前至少十五日通知全體股東。有限公司設立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視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視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三、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區別

1、組成不同

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董事會由董事組成。股東在公司設立的時候負有出資義務。也就是說股東出錢。公司歸根結底是股東的。股東會擁有對公司很多重要事項的決定。董事大部分由股東會產生,少部分由成員大會產生。

2、職責不同

股東大會的主要職責是重大事項進行決策,有選任和解除董事,並對公司的經營管理有廣泛的決定;董事會的義務主要是製作和儲存董事會的議事錄,備置公司章程和各種簿冊,及時向股東大會報告資本的盈虧情況和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向有關機關申請破產等。

董事會由全體股東選舉的董事組成,負責執行股東會決議的常設機構。

3、性質不同

股東大會的性質主要體現體現股東意志和企業最高權力機關;董事會的性質是解決代理問題的制度安排,信任託管機構。股東大會並不具體和直接介入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它既不對外代表企業與任何單位發生關係,也不對內執行具體業務,本身不能成為企業法人代表。

對於股東會決議是否通過,需要有多數持贊同票,並且要保證決議內容不得違法違規。股東大會和董事會雖說都是公司內部的組織,但是在組成、職責、性質上卻各不相同,顧名思義股東大會由股東組成,董事會由董事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