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基金合規行為的要點介紹
《私募投資基金募集行為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主要制度 (一)建立私募基金募集/銷售制度,
但嚴格限定銷售主體可從事基金募集/銷售的主體只有兩類:
1、辦理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
2、代銷機構,嚴格限定為“在中國證監會註冊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且成為中國基金業協會會員的機構”。禁止委託非代銷機構或人員進行銷售。
二、建立並加強從業人員資格管理
從事私募基金募集業務的人員應當具有基金從業資格,應當參加後續執業培訓。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具有私募基金從業資格:
1、通過基金業協會組織的私募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2、最近三年從事投資管理相關業務;3、基金業協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加強管理人責任,委託募集不免除管理人責任
管理人責任不限於:
1、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
2、履行合理的注意義務,承擔審查投資者適當性的相關責任3、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報告與資訊披露義務;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因委託募集免除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
四、基金銷售協議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銷售機構募集私募基金的,應當簽訂基金銷售協議作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銷售協議中應當明確管理人、基金銷售機構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劃分,並由基金銷售機構負責向投資者說明相關內容。
五、設定管理人等募集機構對合格投資者的合理注意義務
募集機構應對投資者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確保投資者以書面方式承諾其為自己購買私募基金;
2.在基金合同中約定轉讓的條件。
六、加強合格投資者的監管要求,明令禁止以拆分等形式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為規避合格投資者標準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為投資標的的產品,或者將私募基金份額或其收益權進行拆分轉讓,變相突破合格投資者標準。 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轉讓為目的購買私募基金。
七、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
1、合格投資者標準: 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隻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淨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2、合格投資者確認程式:(1)揭示私募基金風險; (2)投資者向募集機構提供金融資產證明檔案;(3)募集機構審查其是否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
以上主要是針對私募基金合規行為的要點的這一問題進行詳細講解的,希望對您今後遇到這型別的問題會有所幫助。綜上所述,解決私募基金合規的辦事應該要注意對私募基金內部的監管環節以及規劃好有關的風險投資率。遇到這類問題,您也可以瞭解我國關於私募基金的法律規定來進行解決糾紛。如果您還想了解其他方面的法律知識,你可以通過諮詢本站網站的律師獲得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