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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為屬於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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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行為屬於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

哪些行為屬於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

1、登記備案資訊失真。私募基金管理機構和私募基金登記備案資訊不完整、不真實,更新不及時,沒有按規定報送定期報告和重大事項變更情況。

2、資金募集行為違規。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資金、變相降低投資者門檻、向不特定物件公開募集、誇大或虛假宣傳、違規保本保收益、投資者人數超過法定人數限制等。

3、投資運作行為違規。挪用或侵佔基金財產、將固有財產與基金財產混同、違反合同約定列支費用、進行利益輸送等。

二、違法問題之刑事犯罪

私募基金本來屬於正常的金融投融資方式,根據法律規定其運作應符合法律程式,否則,即為非法私募。非法私募輕則違法賠償重則刑事犯罪,典型的犯罪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類非法集資犯罪。

私募與非法集資在現實中由於界限模糊,往往容易造成錯誤認識,進而使得原本進行私募的募集者變成非法集資的犯罪分子。儘管如此,但二者並非不可區分,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方面對二者進行識別。

1、是否公開募集。私募基金顧名思義只能私下向特定的物件募集,而不能像公募基金一樣向公眾推廣募集,因此,公募的一些方法在私募基金上是嚴格禁止的。比如,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網際網路等公眾傳播媒體宣傳,不能通過傳單、手機簡訊、微信、部落格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物件宣傳推介。實踐中,理財講座、投資研討會等宣傳形式無形當中把私募基金的募集行為推向了犯罪的邊緣,基金公司應謹慎對待。如果相關機構採取上述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和推介,有可能觸碰了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這一界限。

2、是否註冊備案。合法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機構應當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機構註冊,並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要求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非法集資是指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因此,私募基金設立某隻基金並進行註冊備案,是其合法的關鍵因素之一。

概括言之,私募基金領域非法集資有如下特徵:募集方式一般採用公開宣傳、推介方式引誘投資人;募集物件一般為社會公眾;一般不設最低投資門檻,或者門檻很低;投資人數沒有上限,多多益善;一般沒有投資風險提示,許諾保本高收益。

三、違法問題之預防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在北京市開展打擊以私募投資基金為名從事非法集資專項整治行動的通告》,該通告由證監會私募部、投保局、稽查局、打非局會籤,經證監會批准與北京局共同釋出,雖然標題被冠為在北京市開展打擊非法私募的活動,但由於是證監會批准、基金業協會下發,實則是意在全國範圍內開展打擊非法私募的專項活動。

《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上文簡單介紹了哪些行為屬於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可見私募並不是一件簡單的事情,稍有不慎就會企業處於違法犯罪的行列。針對這些可能出現的違法犯罪行為,不能等到出現了問題才進行管理治理而需要從根本上進行預防。私募基金違法違規行為預防的方式有很多種,有疑問的可以諮詢相關領域的資深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