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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發放併購貸款有什麼獨到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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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券商、銀行、併購基金相比,信託有著一些獨特的優勢。首先,交易結構靈活,可以採取設立信託計劃、成立併購基金、設立子公司、與其他機構合作等多種方式參與到併購中。其次,結構化融資經驗豐富,信託公司現在已經積累的豐富的結構化融資經驗,可以將股債結合、優先次級的設計融合到併購中,合理把控風險。最後,大額資金投放能力強,信託公司可以通過設立單一資金信託、集合資金信託等方式募集大量資金參與到併購專案中,方式靈活,手續簡便,可以與銀行形成錯位競爭。

信託公司發放併購貸款有什麼獨到之處?

信託公司可以通過發放併購貸款的形式參與到併購業務中。但是《貸款通則》規定,“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在此情況下,可通過交易結構設計進行變通。

信託公司即為併購方提供併購貸款,同時也直接持有目標公司部分股權。信託公司收益包括固定的信託報酬、持股部分的分紅、以及未來轉讓持股的溢價。非剛兌業務。此種混合投融資模式,分別投資股權和債權,可以設計成一個集合結構化信託計劃,優先加次級的結構化模式,也可以發起兩個信託計劃。

對併購貸款,考慮到財務成本偏高,建議採用2-3年的中期融資,或1年期的過橋融資。後續可以安排低成本的銀行併購貸款進行接續,實現信託公司退出。

對於股權投資,應該事先約定好股權出讓的估值方式,轉讓路徑、轉讓的限制條款等方案。如果由合作方進行回購的,應該事先約定回購價格計算方式,按照市場化原則進行操作。不論未來轉股途徑如何,信託公司持股比例,應該低於併購主導方,為便於轉讓,建議持股比例不超過30%;有必要時,可以排除併購主導方的優先購買權,便於信託公司獲取更好的二次轉讓溢價。

當然,信託公司參與併購業務也存在諸多劣勢。首先,相比於銀行貸款,信託籌集資金的成本較高;其次,長久以來,信託公司都是以開展通道業務為主,缺乏做全流程併購業務的專業性人才,業務整合能力較弱;最後,和長期在此市場經營的併購、券商相比,信託公司缺乏上下游資源。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到信託公司發放併購貸款有其優勢的一面,也有不足之處。對於“不得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的規定,信託公司可以通過設計貸款方案來靈活變通。信託公司只有結合自身的優勢,才能在併購貸款業務中同銀行分得一杯羹。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瀋陽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