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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分期募集是如何操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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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基金募集原則有哪些?

私募基金分期募集是如何操作的?

1、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和個人募集資金,不得通過報刊、電臺、電視、網際網路等公眾傳播媒體或者講座、報告會、分析會和佈告、傳單、手機簡訊、微信、部落格和電子郵件等方式,向不特定物件宣傳推介。

2、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3、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對投資者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由投資者書面承諾符合合格投資者條件;應當製作風險揭示書,由投資者簽字確認。

4、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銷售或者委託銷售機構銷售私募基金,應當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私募基金進行風險評級,向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相匹配的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

5、投資者應當如實填寫風險識別能力和承擔能力問卷,如實承諾資產或者收入情況,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填寫虛假資訊或者提供虛假承諾檔案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6、投資者應當確保投資資金來源合法,不得非法彙集他人資金投資私募基金。

二、私募基金如何確定合格投資者?

1、募集機構應當向特定物件宣傳推介私募基金。未經特定物件確定程式,不得向任何人宣傳推介私募基金。

2、在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機構應當採取問卷調查等方式履行特定物件確定程式,對投資者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進行評估。投資者應當以書面形式承諾其符合合格投資者標準。

3、投資者的評估結果有效期最長不得超過3年。募集機構逾期再次向投資者推介私募基金時,需重新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同一私募基金產品的投資者持有期間超過3年的,無需再次進行投資者風險評估。

4、投資者風險承擔能力發生重大變化時,可主動申請對自身風險承擔能力進行重新評估。

綜上所述,針對一些性募集資金有困難的私募基金,可以採用分期募集的方式。私募基金分期募集要兼顧公平和效率,在第一期資金募集結束後即發行基金單位,然後在特定時間內再發行第二期基金份額,並保證之前投資者有優先購買權。目前一些規模比較大的私募股權基金,通常採用分期募集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