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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只有在法院根據《破產法》對企業破產重組的申請批准後,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程式予以裁員。
如果企業以《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1款第(1)項“依照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為由,減裁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企業必須擁有人民法院出具的關於重整的裁定書,並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其意見,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裁減人員方案後,可以進行裁員。企業只是在“準備”破產時,並不能進行裁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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