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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合夥聯營 閱讀(5.88K)
合夥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1、合夥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合夥人決定不再經營的。
合夥協議約定有經營期限,期限屆滿時合夥人不願意繼續經營合夥當然終止。
2、合夥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合夥協議如約定當某一事由出現時合夥便解散則設立合夥的行為實為附解除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時協議解除合夥解散。
3、全體合夥人決定解散。
合夥可由合夥人基於合意而設立自然也可基於合夥人的合意而解散。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條
合夥合同是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第九百六十八條合夥人應當按照約定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履行出資義務。
第九百六十九條
合夥人的出資、因合夥事務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財產,屬於合夥財產。
合夥合同終止前,合夥人不得請求分割合夥財產。
第九百七十條
合夥人就合夥事務作出決定的,除合夥合同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合夥事務由全體合夥人共同執行。按照合夥合同的約定或者全體合夥人的決定,可以委託一個或者數個合夥人執行合夥事務;其他合夥人不再執行合夥事務,但是有權監督執行情況。
合夥人分別執行合夥事務的,執行事務合夥人可以對其他合夥人執行的事務提出異議;提出異議後,其他合夥人應當暫停該項事務的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