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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哪些事項要經合夥人同意

合夥聯營 閱讀(1.91W)
合夥企業哪些事項要經合夥人同意
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1、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2、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3、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4、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5、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6、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三十一條
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合夥企業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一)改變合夥企業的名稱;
(二)改變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夥企業的智慧財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夥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